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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救济常见信访问题
来源:天下足球网信访局
发布时间: 2015-10-21 14:37: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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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最低生活保障?
  答: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现行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两种。最低生活保障是国家为特殊困难家庭人口最基本的生活所需,通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等行政性法规规定的方式采取的社会保障措施。无论是城镇的居民还是农村的居民均在保障范围之内。最低生活保障遵循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实行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
  最低生活保障的评定办法是,以家庭为单位,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应当取得的法定赡养费等)按人口平均计算,求得家庭月人均收入,依此与当地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相比较,求得的差额,按月以货币方式发给。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其计算公式为: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家庭人口)×家庭人口=最低生活保障的发放数额。
  注:①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②申请人按家庭户口注册地申请。
  ③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不计入申请人的家庭收入。
  ④为了保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效,防止发生偏差,有的地方在评定和审核低保申请人的申请时还将申请人家庭成员的就业年龄、就业状况以及家庭财产和家庭积蓄等情况纳入了评定和审核的参考范围。

2、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的生活补贴标准是什么?
  答:为了肯定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为新中国的建立所做出的贡献,国家为此专门制定了生活补贴政策。按照2010年9月13日,民政部、财政部发布了《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民发〔2010〕127号)。该《通知》的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在原执行的标准基础之上再次调整和提高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贴标准。调整后的发放标准是:
  (1)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每人每月390元。
  (2)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每人每月330元。
  (3)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每人每月250元。
  注: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此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地方人民政府自行制定的老党员补贴标准,低于此标准的补齐差额;高于此标准的仍按原执行标准办理。

3、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遗属享受的定期补助标准是什么?
  答: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历来十分重视对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的优抚工作。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近年来国家连续逐步地调整和提高了对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按照2010年9月13日民政部、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民发〔2010〕127号)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再次调整和提高了对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的发放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抚恤金标准列下: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
     烈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城镇   8730    7820      7360
农村   5240    5010      4790

4、残疾军人享受的优抚待遇主要有哪些?
  答:现役军人因参战,或者因公负伤致疾,或因病残疾,由所在的部队评定为残疾等级的,发给其革命残疾军人证书。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所享受的优待主要有:
  (1)因参战,或者因公负伤致疾的,并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残疾军人,由接收安置地的人民政府按标准发给定期抚恤金。
  (2)因病致残的,并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由接收安置地的人民政府按标准发给定期的抚恤金。
  (3)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集中供养。对分散安置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按照因战、因公、因病的不同性质和评定等级分别发给护理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的发放标准为:
  ①因战、因公:一至二级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②因战、因公:三至四级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③因病:一级至四级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4)国家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制定。
  七到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分别由所在单位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5)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由省级民政部门负责解决。
  (6)残废军人乘坐火车、轮船、飞机、长途汽车,优先购票,并按照规定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
  (7)残疾军人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时,或者在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时,凭有效证件享受优待。具体优待办法由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和管理单位规定。
  (8)残废军人到医疗机构就医时,凭有效证件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
  (9)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残废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作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待遇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10)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残疾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疾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的抚恤金待遇。
  (11)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在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2)残疾军人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在农村住房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3)国家兴办优抚医院、光荣院,治疗或者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
  (14)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抚恤优待对象。

5、现行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是什么?
  答:国家和社会十分关心在乡的老复员军人的生活,特别制定了对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政策,并逐步调整和提高补助的标准。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7〕99号)中规定,适当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自2007年8月1日起,在原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50元,即每人每月290元。2008年10月21日,民政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8〕155号)中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适当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在原生活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提高30元,即每人每月为320元。2009年9月27日,民政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9〕135号)中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适当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在原生活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提高70元,即每人每月为390元。2010年9月13日,民政部、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民发〔2010〕127号)中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再次调整和提高对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费标准,即在原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0元。所以现行的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费标准是每人每月430元。

6、什么是参战退役人员?
  答:参战退役人员,是指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和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
  根据《民政部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发〔2007〕102号)的规定,参战主要包括:自卫还击作战、防御作战、对逃离大陆的国民党军队的作战、出国支援作战、平息地区性武装叛乱作战,以及军委、总部认定的其他作战行为。参战退役人员包括直接参加战斗的人员和作战指挥人员、作战保障人员。

7、对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的主要政策是什么?
  答:对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的主要政策是:
  (1)凡参加了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的,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相关医疗机构进行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作出诊断和鉴定后,被评为一级至十级残疾等级的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按照《军人抚恤优待遇条例》的规定享受相关标准的抚恤待遇。
  (2)对于参加了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的,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相关医疗机构进行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作出诊断,其鉴定结果为确定或不排除因核辐射致病,但尚未达到评残疾标准的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如无工作单位的,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标准由属地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发给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
  (3)按照《关于做好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07〕100号)文件的规定,经职业健康检查其诊断和鉴定结果不符合评残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条件的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因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每人每月100元的生活补助费。
  办理此项生活补助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患病或生活有困难的;二是生活在农村或城镇无工作单位的。
  2008年10月21日,民政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8〕155号)中规定,自2008年10月1月起,提高因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00元,调整和提高至每人每月130元。嗣后,民政部、财政部又决定分别从2009年10月1日起和2010年10月1日起,两次调整和提高了对因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伍人员,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即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30元,分别调整和提高到了每月每人200元和2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