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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足球网常见信访问题
来源:天下足球网信访局
发布时间: 2016-10-12 14:36: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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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五险一金”?
  答:通常所说的“五险一金”中的“五险”分别是指五种城镇职工社会基本劳动保险,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而“五险一金”中的“一金”,是指职工住房公积金。
  五种社会劳动保险中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按照不同的缴纳比例担负保险费用。而职工的工伤保险和职工的生育保险保险费用则完全由用人单位负责承担,职工个人不需要缴纳。
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建立,储存、管理、支付使用以及用人单位及职工个人各自分担缴纳的比例等国家以行政强制性法规作了规定。

2、“五险一金”的缴纳比例各为多少?
  答:“五险一金”的缴纳比例和缴纳额度全国各统筹地区的规定各有不同。但是国家政策规定必须以职工的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缴纳基数”应当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计算。各项保险费用的缴纳比例分别为:
  (1)养老保险金,单位缴纳的比例为:缴纳基数×20%(其中17%划入统筹基金,3%划入职工本人账户);个人缴纳的比例为:缴纳基数×8%(全部划入个人账户)。
  (2)医疗保险金,单位缴纳的比例为:缴纳基数×10%;个人缴纳的比例为:缴纳基数×2%+3元。
  (3)失业保险金,单位缴纳的比例为:缴纳基数×1.5%;个人缴纳的比例为:缴纳基数×0.5%。
  (4)工商保险金,单位缴纳的比例为:缴纳基数×0.5%(行业不同,缴纳比例也有所不同);职工个人不缴纳。
  (5)职工生育保险金,单位缴纳的比例为:缴纳基数×0.8%;职工个人不缴纳。
  住房公积金的缴费比例,国家规定不得低于5%。各单位可根据本企业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近年来,为了防止一些单位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形式变相扩大“福利”或避税,有的地方对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的上限做出了相应的限制性规定。
  注: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不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一般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建设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

3、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
  答:随着社会劳动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制度的建立,原有的工龄概念在不断地淡化,继而冠以“缴费年限”一词。所谓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所在企业驻地在实行社会劳动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之前,职工本人符合国家规定并被认定为实际参加工作的时间年限(含调入本单位之前在其他单位工作的时间年限),在参加社会劳动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时即被视同为已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费的时间年限,并与其在参加社会基本劳动保险社会统筹之后缴纳社会劳动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缴费年限相衔接,即与参加社会基本劳动保险社会统筹之后缴纳社会劳动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职工自身一体的缴费年限。具体讲,就是在建立社会基本劳动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制度之前,达到就业年龄,或大学、专科、中专、技校毕业生,被劳动、人事或组织部门批准招工、招干参加工作,且连续工作的时间没有间断,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时间年限(工龄)将被视同缴费的时间年限。再如,军队退役人员服役期间的军龄,军队系统当中的原随军职工实有的工作年限、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在农村插队、兵团、农场锻炼的时间等都被视同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有一个政策认定问题。视同缴费年限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认定参保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时,要对参保人的人事档案进行逐件审查。认定的依据为参保人的原始档案材料,如劳动、人事或组织部门的招工、招干的审批、大中专毕业生的计划分配派遣、工作调转函及接收函、兵役机关(人民武装部)的入伍通知、军队复员或转业批准文件、民政或人事部门的接收函及安置通知等证明职工参加工作和工作年限没有间断的相关文件必须齐全。对于档案材料缺失或不健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不予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4、企业破产后的社会基本保险费如何缴纳?
  答:依法破产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破产企业安置职工的政策规定,在为职工足额缴纳各项社会基本保险费后,才能进入破产程序。此规定是行政强制性规定,破产企业必须遵照执行。破产企业的职工在与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后,个人可以继续缴费参保,也可以在实现了再就业后接续参保,参保前后的实际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按照国务院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参加了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不能退保。参保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后,无论本人以后是否接续基本劳动保险关系,其医疗保险的账户都要予以保留直至本人退休。企业破产前已退休的职工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破产后退休的职工,应当由企业和个人共同按当地政府的规定补足一定缴费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才能享受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退休后个人不再缴纳社会基本劳动保险费。

5、如何办理异地劳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手续?
  答:自2010年1月1日起,劳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实行异地转移接续后,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可凭原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将其基本养老关系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在其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其基本养老关系不得终止或办理退保手续。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其基本养老金转移资金的比例为:
  (1)个人帐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个人缴费累计的本金和利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之后的,按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2)统筹基金:以本人1998年1月1日之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计算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3)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时,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其新就业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及时为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4)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时,要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5)跨省或回原籍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中的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社保帐户应当在原参保地予以保留,同时可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帐户,记录单位和本人的全部缴费。如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时或在新参保地达到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时,新参保地应当将其临时基本养老保险帐户全部缴费的本金和利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的领取地。

6、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享受和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规定是什么?
  答: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享受和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的年限为缴费满10年,且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一地累计缴费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且享受当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的参保人员,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可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3)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后未继续参保缴费的,由原参保地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其个人帐户存储额继续按规定计算利息。
  (4)农民工返回城镇重新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是到原参保地还是到其他城镇重新就业,均按规定累计计算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帐户中的储存额,符合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5)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其原在城镇参保的缴费记录和个人帐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可在其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将其参保缴费帐户内的储存额转入其所在地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帐户。

7、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支取条件是什么?
  答:参加了社会劳动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享受支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必须同时符合二个条件:一是参保职工必须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二是参保职工累计缴纳社会劳动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或15年以上。
  经审查批准的特殊工种岗位或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提前退休的,年龄虽然可适当放宽,但是缴纳社会劳动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年限仍需要达到满15年或15年以上。

8、农民合同制工人能否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答: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所有的职工都应当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这里当然包括有农民合同制工人。
  参加了社会劳动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在与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账户内所储金额并计息。凡重新就业的,应当接续或者转移其养老保险关系;按照2010年12月31日以前的劳动社保政策,也可以按照当地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根据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的申请,将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的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待重新就业后,再重新参加社会劳动养老保险。2010年1月1日以后,按照劳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实行异地转移接续的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9、临时工转为合同制职工后,其社会保险金的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答:根据原天下足球网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规定:“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为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缴费年限或视同缴费年限。”

10、未参保的原集体企业职工以及原行政、事业单位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职工、临时工(含“五七”家属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如何办理?
  答:未参保的原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以及原行政、事业单位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职工、临时工(含“五七”家属工)的基本养老保险问题,各地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省级为单位各自制定了相应的政策规定,在符合条件,且自愿补缴保险费用的情况下可以办理补费手续,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现就有关规定综述如下:
  (1)须具备该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户口。
  (2)所在统筹地区实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制度前曾在原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及行政和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3年以上。
  (3)本人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4)本人自愿补缴保险费。
  (5)在规定的补费期限内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
  (6)补缴费标准以所在统筹地区各年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本人按20%的费率补费。
  (7)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
  在规定补费期限以后达到退休年龄的(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可按所在统筹地区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起始时间,以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规定进行补费。
  注:办理此类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费时,其工龄的认定由当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审查并认定。对于被单位开除、辞退或本人离职(包含自动离职)的人员,其曾参加过工作的工龄一般不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