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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和工资常见信访问题
来源:天下足球网信访局
发布时间: 2015-09-18 14:36: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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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业单位招聘编外人员时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吗?
  答:国家通过编制管理实现对事业单位人员的配置和调控。按照目前的情况,我国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当中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编制内的聘用人员。其中包括签订聘用合同的编制内聘用人员和无需签订聘用合同的编制内聘用人员;二是编制外人员。其中包括档案内部管理的编制外人员和档案内部管理的编制外人员和档案外部管理的编制外人员;三是劳动派遣人员。即通过劳务派遣形式招用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据此将事业单位纳入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范围。事业单位招聘的编制外人员一般采取企业化管理,所以事业单位在招聘编外劳动者时必须按照规定与之签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有什么区别?
  答: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而劳务合同是为了完成某项工作目标而使用了一方的劳动,另一方向对方支付报酬的协议。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在于:
  (1)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确定的,提供劳动的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一方是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
  (2)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在劳动关系确立了以后,相互具有隶属关系。劳动者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在提供劳动过程中的风险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务合同提供劳动的一方有权自行支配自己的劳动,所提供劳动中的风险由提供劳动的一方承担。
  (3)依照劳动合同支付的劳动报酬称之为工资。其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制度,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且工资的支付方式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国家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要求。而劳务合同支付的劳动报酬,被称之为劳务费,由双方自行协商,国家不过分干预。
  (4)劳动合同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是独立的合同种类。劳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受民法及合同法调整。
  (5)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发生了劳动纠纷后,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先行处理,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予以受理。但是劳务合同属民事合同,当事人之间如发生了纠纷后,双方无需经过调解和仲裁机构处理,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什么情况下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以上所指“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主要是指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如果劳动者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形,就不能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4、劳动关系已建立,但是未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如何认定劳动合同期限?
  答: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的重要构成部分,双方应当予以约定。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按照上述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逾期一个月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且劳动关系仍在继续,将被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已订立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建立满一年,但是用人单位始终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将被视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订立了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继续保持劳动关系,而未续订劳动合同,亦将被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劳动报酬约定不明,发生争议后如何解决?
答:对于有关劳动报酬的具体事项,包括劳动报酬的金额、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等,只作了口头上的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而为此引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争议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1)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
  (2)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
  (3)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
  (4)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6、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什么是最低工资制度?最低工资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答:我国依法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是指国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强制性规定和要求用人单位无论是营利或亏损的情况下,必须无条件地保护劳动者的劳动,必须保证向劳动者支付最起码的劳动报酬的规定制度。最低工资制度是我国工资制度的基本制度。最低工资标准是国家行政强制性规定,各类用人单位必须无条件的遵照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单位时间的最低工资数额。一般按月确定,也可以按周、日或小时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各个统筹地区为标准规定,并报国务院备案。
  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是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核心问题,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一般考虑以下因素:
  (1)劳动者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即劳动者本人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包括吃、穿、住、用、行等方面)。一般是根据国家统计调查资料,确定一定比例的最低人均收入户为贫困户,统计出贫困户的人均生活费用支出水平,乘以每一个劳动者的赡养人口系数来计算。
  (2)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是指政府统计部门提供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是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重要参考因素,最低工资标准应当低于职工平均工资。国际上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行惯例一般采用相当于社会平均工资的40%~60%。
  (3)就业状况。就业状况主要是指失业率。所谓失业率,是指失业人数在劳动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失业率偏高时,最低工资标准不宜定得太高。否则将不利于扩大就业。
  (4)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最低工资标准由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各统筹地区为标准规定。这一规定的目的就是充分考虑到我国的地域特点,地区与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这一现实因素。

8、职工的工资被拖欠怎么办?
  答:近年来职工工资被拖欠的现象时有发生。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做出了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债权人对拒不履行义务的债务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发布支付令,通知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或者不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时,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通知用人单位支付欠发的工资和未足额发放的劳动报酬。

9、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工资怎么办?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对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做了明确的规定。同时该法第八十五条对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的亦做出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的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能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10、发生了劳动争议纠纷怎么办?
  答:按照法律的规定,劳动争议的解决必须以申请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所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因劳动合同的执行及劳动报酬等相关事宜发生了劳动争议和劳动纠纷后,劳动者可以先向本单位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即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当然劳动争议也可以自由地选择不经过本单位的调解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经过仲裁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仲裁结果不服,方可向有司法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拖欠职工的工资属劳动争议的范畴,应当先经过劳动仲裁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有一个情况例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被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据此,如果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的支付令一旦因用人单位提出书面异议而失效,那么只要劳动者手中持有工资欠条,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不必先行经过申请劳动仲裁程序。

11、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了劳动争议,当事人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提出劳动仲裁申请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1年之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所谓“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不应从侵权行为终结之日起计算。具体是指:
  (1)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债务或者承诺支付债务的期限届满之日;
  (2)双方未明确债务偿付期限的,以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准;
  (3)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解除劳动合同时间的,以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对未予受理的仲裁申请,应逐件向仲裁委员会说明情况,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及时通知提起仲裁申请的当事人。当事人从申请至受理的期间应视为时效的中止。

12、对超过仲裁时效的劳动争议如何处理?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劳动争议案件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是提起司法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仲裁时限(原规定为60日,现改为1年)为由,做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时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13、如何认定工伤?
  答:工伤,顾名思义就是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2003年4月27日颁布)对工伤的情形作了列举,其原文是: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工病的;
  (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下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疾,已取得革命伤残军队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4、如何确定工伤等级?
  答: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标准》规定,工伤评残标准共分为10个等级,即由高向低为1~10级。其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1~4级;大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5~6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为7~10级。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者存在严重功能障碍。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操作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大部分缺失、明显畸形或损害,致使受损组织器官功能中等度以上障碍。

15、对劳动部门做出的工伤确认意见或劳动鉴定委员会做出的伤残鉴定不服怎么办?
  答: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劳动者患有职业病的,发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劳动行政部门依此进行工伤确认。劳动者因工负伤,劳动行政部门根据企业提交的工伤事故报告和工伤职工本人的申请,做出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或诊断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瞒报、漏报工伤或职业病,工伤职工本人及患职业病的职工本人,以及工伤职工或患职业病职工的直系亲属,或者是工伤职工或患职业病职工所在单位的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1年之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社会保险统筹地区的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当事人仍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及用人单位对劳动行政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设区的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做出的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结论不服,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之日起1年后,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对劳动能力鉴定所依据的医学检查、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诊,复查诊断程序由各地方省一级人民政府自行规定。
  当事人对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和理由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可以委托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

16、非法用人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如何赔偿?
  答: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职工发生工伤、工亡或者患职业病,给予一次性赔偿。一次性赔偿包括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治疗期间的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该单位支付。工伤或患职业病职工的一次性赔偿金在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后按照下列标准支付:一级伤残为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6倍;二级伤残为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4倍;三级伤残为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2倍;四级伤残为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倍;五级伤残为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8倍;六级伤残为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倍;七级伤残为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八级伤残为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九级伤残为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十级伤残为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倍。
  因工死亡的按照赔偿基数的10倍一次性支付赔偿金。
  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原则上应当采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
  由此可见,对于非法用工单位发生伤亡事故的赔偿标准明显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补偿标准。其意在杜绝非法用工单位的非法用工。所以有必要提醒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朋友务必增强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不要到非法用工单位工作。

17、职工患职业病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职业病是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物质引起的疾病,且与用人单位的工作条件、安全制度或者劳动保护制度不尽完善有关。为此国家高度重视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职工发生职业病,用人单位作为用工的组织者和直接受益者理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劳动者一旦发生职业病,可能造成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在本单位患职业病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劳动合同期满的,必须等到职业病治愈后,劳动合同才能终止。

18、经济补偿金的补偿标准如何计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职工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经济补偿的计算公式为: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19、破产企业一次性安置人员再就业后的工龄如何计算?
  答:原天下足球网部2002年5月20日给青海省天下足球网厅的复函中,对破产企业一次性安置人员再就业后的工龄计算问题做了答复。即破产企业一次性安置人员实现了再就业后,其原在国有企业的工龄及再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但是在重新就业的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原单位的工作年限不计算为新单位的工作年限。20、农民工被克扣或被拖欠劳动工资怎么办?
答:农民工被用人单位克扣或被无故拖欠劳动报酬,可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申请、举报、投诉:
  (1)被克扣或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可据理与用人单位交涉。交涉未果,可向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用人单位的上级机关应当督促用人单位尽快按照约定兑付农民工应得的劳动报酬。
  (2)农民工手中持有确凿的证据(工资欠条等)能够直接证明用人单位克扣或拖欠工资的,可直接向有司法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3)订立了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行政部门接受举报后,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并对用人单位作出相应的赔偿和处罚决定。
  (4)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劳动工资被克扣或被拖欠,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内设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劳动监察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另外,属建筑企业克扣或拖欠建筑工程款项致使农民工工资不能发放的,农民工应当向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部门反映和举报该建筑企业克扣或拖欠建筑工程款项的违规行为。建设行政部门不负责处理克扣或拖欠工资的事项,但是可以对该建筑企业克扣或拖欠建筑工程款项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须提醒农民工朋友们的是,要求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工资和劳动报酬是包括农民工朋友在内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要相信和依靠政府及相关工作部门依法处理。在就工资被拖欠问题与用人单位交涉过程中,乃至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在向用人单位的上级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反映、申请、举报和投诉的过程中,一定要冷静、理智、依法、有序地表达诉求。切忌情绪冲动,感情用事,更不得采取聚众围堵机关,强占办公场所,或以静坐等方式阻断交通等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行为。否则可能事与愿违,与己无利。